電梯廣告屬于業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事項,根據《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被告有權擬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但需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無權以被告名義直接作出決定。
故原告要求撤銷被告2018年10月25日的業委會決議中關于簽訂電梯梯內廣告合同的內容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懷治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本條規定為業主合法權益免受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侵害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業主據此行使撤銷權時,并非沒有限制,業主受侵害的合法權益應當明確、特定和具體。
本案中,電梯屬于共有部分,對于共有部分的收益事項,應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未提交業主大會決定的屬于程序違法,業主可以要求撤銷業委會決議。